哈尔滨市双城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河流恢复生命、让流域重现生机”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夯实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1、江河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
松花江、拉林河迎水面不小于五十米、背水面不小于三十米。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1)水库上游管理范围线(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线。
(2)石人沟水库主体工程周围不小于 300m;小型水库主体周围不小于100m。
3、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1)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 20m。
(2)分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10m。
(3)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 5m。
4、涝区工程管理范围:
(1)干沟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沟沟坡脚外不小于 10m。
(2)支沟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沟沟坡脚外不小于 5m。
5、水利工程构造物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在堤身和护堤地内禁止挖掘草皮、取土挖洞、开沟、打井、扒道口、建房、爆破、埋葬、堆放杂物、修建鱼池及从事其他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2、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4、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5、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6、 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7、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哈尔滨市双城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